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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院公告

    北外网院关于邀请优秀学生代表来校参加活动的规定(试行)

    2006-06-27   

            根据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北外网院”)优秀学生相关奖励规定,北外网院应从参加学历教育的学生中挑选符合一定条件的优秀学生代表来校参加一年一度的优秀学生颁奖暨暑期英语营地活动,以及学士学位授予暨毕业典礼活动。为此,特制定本规定。

    一、 总则

            上述优秀学生代表由网院学生助学支持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助学中心”)与各地相关学习中心共同选定,并遵循以下原则:

    1.原则上,对产生“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的学习中心采取“隔年邀请制”;在读人数在百人及以上的学习中心和连续招生的学习中心可不受“隔年邀请制”限制。

    2.所有“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须从当年评选活动产生的获奖学生中挑选并推荐;对担任班长工作、且班长资料已上报北外网院助学中心的获奖者优先推荐。

    3.如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参加者,名额视为作废。

    二、 推荐细则

    1  暑期英语营地活动

    1.1  参加暑期英语营地活动的“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须在当年年度学生评优中至少获得一项奖励,担任班长职务者有优先权,其次考虑评选活动中获得奖项的数目、学习成绩高低等因素。

    1.2  同一名学生在学习期间被邀请来校的机会一般不超过一次,但有以下两种例外:

    一是连续获得“杰出学员”奖项者;

    二是就读高起本层次的学生有在专科段、本科段各一次的受邀请机会。

    1.3  地方学习中心与网院在此问题上另有协议的,遵照双方签定的协议办理。

    2  学士学位授予暨毕业典礼活动

    参加学士学位授予暨毕业典礼活动的“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条件一,获得当年“优秀毕业生”奖励资格;

    条件二,经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术委员会评定,学士学位论文成绩获得“优秀”者。

    三、 “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甄选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1. “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的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机会均等,综合考察。

    2. “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名单在北外网院主页上公布,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及全体网院师生的监督。

    四、 “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享有的待遇

    1  免费食宿

    1.1   网院根据活动实际情况为“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提供免费食宿。

    1.2   住宿时间和要求:住宿时间自活动报到日当天至活动结束当日中午止。

    “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如有其他额外个人要求而产生的费用,需自行解决,网院不予承担。

    2  路费报销

    2.1   报销对象:

    路费报销仅限于外埠地区学习中心的获奖学生。北京地区的“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不在报销范围之内。

    2.2   报销凭证:

    符合报销条件的“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在来校参加活动时,应提前准备好有效的、等额于往返程路费的交通票据(限当年内发生的票据)。

    2.3   报销标准:仅指铁路直达空调快车,硬卧标准,不含北京市内的交通费。

    情况一:“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可参照网院的报销标准,自主选择往返的交通方式。但超出报销标准的部分需由“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自理,网院不予承担。

    情况二:如没有直达列车,将以距“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居住地最近的火车站为发车站,计算受邀来校优秀生的报销费用。

    3  订返程票

    网院根据“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填写的反馈信息进行票务预定工作。提交预订信息后产生的一切变更费用由学生自行承担。

    3.1   预订火车票

    鉴于离京车票紧张,网院不能确保为同学们购买到预期、指定的返程车票,但一定尽力协助同学们返程。

    3.2   预订飞机票

    请“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自行查询返程班机的起飞时间、机票价格,按时提交准确的预订信息和本人的身份证号码。请来校时不要忘记携带身份证原件。请注意,因各航空公司代理处机票折扣不一,网院不能保证一定可以为同学们买到最低折扣的机票。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北外网院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2006年6月27日起施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06年6月27日


     相关资源链接
  • 首届英语营地活动“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名单   2006-06-27
  • 第二届英语营地活动“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名单   2006-06-27
  • 第三届英语营地活动“受邀来校优秀生代表”名单   2006-06-27
  • 北外网院第四届英语营地活动营员须知   200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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