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学籍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内容的通知                               

    各学习中心:
  为了进一步严格课程形成性考核和终结考试纪律,严惩舞弊现象,北外网院经研究决定:调整现行《学籍管理条例(03秋版)》中的第二十条规定,并即日起开始执行。

  原规定:
  “考试作弊者,相关课程必须重修,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调整后的规定:
  “学生在形成性考核中舞弊者,相关形成性考核成绩以零分处理,严重者,取消该生相关课程终结考试资格。学生在课程终结考试中舞弊者,课程终结考试成绩以零分处理,相关课程必须重修,并给予该生纪律处分,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

  请各学习中心向学生广泛宣传。

北外网院教学管理中心
二○○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