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明确休学、延修政策的说明
为了给予学生更有效的学习引导,特根据学生的实际需要,进一步明确休学和延修政策,主要内容见下:
延修、复修
第二十五条
前一学期部分课程没有通过者,可以在学习新学期课程的同时学习没有通过的课程(包括需补考和需重修的课程),也可以申请将新学期课程延后学习而只学习没有通过的课程,即延修。延修以整学期课程为单位办理,不可以只对个别课程提出延修。在对新学期课程延修期间,学生必须学习以前没有通过的课程,必须进行考试预约、参加课程终结考试。
第二十六条
申请延修新学期课程者,须在该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21天之内,书面提出延修申请,逾期不予办理。延修期间学籍保留,延修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延修到期后,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前书面申请复修,逾期不提出复修申请者视为自动流失,取消学籍。
第二十七条
处于交费年度的学生须在每学年正常选课并交费后方可申请延修。延修批准后,已经缴纳的、尚未消费的学费转入复修后所需缴纳的学费中。延修每满一年者须另外交纳一次注册费,于复修时随下次应缴费用一并缴纳。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八条
因生病、出国、生育或工作太忙等原因不能继续学习新学期课程者,可以提出暂停学习申请,即休学。休学期间学生可以进入平台查看公告、规章等信息,但不能进行任何课程的考试预约、不能参加课程终结考试。
第二十九条
休学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前或开学后21天之内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办理。休学时间最短为一学期,最长两年。休学期间学籍保留,休学到期后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书面申请复学,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者视为自动流失,取消学籍。
第三十条
新生在缴纳了第一学年学费后方能办理休学手续。已在学的学生,如果处于缴费年度提出休学,请勿在平台中选取年度课程,可以暂时不必缴纳学费,待复学后补交。处于学年中间的学生,休学申请被批准后,其已经缴纳的、尚未消费的学费转入复修后所需缴纳的学费中。休学每满一年须另外缴纳一次注册费,于复学时随下次应缴费用一并缴纳。
教学管理中心
200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