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个法律术语的翻译(二)

发布时间: 2012-11-19 14:50   来源:
关键词: 英语

  10.estoppel,个人认为译“禁止翻供”不妥,因为estoppel不但指禁止推翻自己的口供供词,也指禁止推翻自己所做的证词等等。这个术语也是英文法律术语没有适当译法的一个例子。我勉强译为“禁止改口”。

  11.due diligence和due care,这两个词的意思差不多,都译“应有的注意”。与之相反则是negligence,没有做到due care或due diligence即构成negligence(过失)。有的辞典将due diligence译为“克尽职责”是不大合适的。

  12.legal person, moral person, juristic person, artificial person, juridical person.都译“法人”,与自然人相对。body corporate也是“法人”,或译“法人实体”。不少的词典将body corporate译成“法人团体”,那是错误的。

  13.extenuating circumstances,有人译成“减罪情况”,不甚妥。因为所减的并不是罪,而是刑罚。还是按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用语,译为“减轻处罚情节”较好一些。

  14.common heritage of mankind,曾被译成“人类共同遗产”,这样译很不好,人类并未全部死绝,何来“共同遗产”?现在译“人类共同继承的财产”就比较好。

  15.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有人译成“通情达理的人”,这是按其普通含义译的,在法律文件中这样译就不合适了。在法律文件中reasonable person或reasonable man就是“普通正常人”的意思。

  16.Service of process .有人译成“传票的送达”,不很合适,因为process不仅指传票,也指其他的诉讼文件如起诉书等,所以以译“诉讼文件的送达”为宜。

  17.cross-examination,好几个词典将其译成“盘问”、“盘诘”或“反复讯问”,都译得不对。按照英美法系的审判制度,起诉方和被告方均可要求法院传唤证人出庭作证,在庭上先由要求传证人的一方向证人提问,然后再由对方向证人提问,也就是起诉方讯问被告方的证人或被告方讯问起诉方的证人,即双方交叉讯问证人,这就是cross-examination,译“交叉讯问”为宜。

  英文法律术语,往往并无定译,有各种各样的译法,有时虽然有一个通用或常用的译法,可是这个译法并不合适,甚至是错误的。这个问题很值得我们翻译英文法律文件的人研究探讨。首先应当重视,不要觉得无所谓、关系不大,随便找个词就用上。术语译得不准确,英文法律文件是不可能译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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