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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开展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批文
  来源:   发布时间: 2010-08-27  点击次数:

关于对中国人民大学等十五所高校开展

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批复

中国人民大学、北方交通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天津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东南大学、无锡轻工大学、山东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东北农业大学:

你校申请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报告收悉。在教育部组织专家对学校办学条件考察的基础上,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校为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学校。你校应将现代远程教育试点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领导,统筹规划,抓好网络教育学院的建设和教学管理,加快教学资源建设,认真开展好试点工作。

二、同意在本校已设置的本、专科专业和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范围内,利用网络等现代化手段开展本、专科学历教育和学士学位教育。经批准,可以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的非学历教育,也可经过认真论证,开设本科专业目录外的新专业。

三、积极开发网络课程,推动本校和校际之间的课程互选和学分互认。积极推动函授教育、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的现代化进程,为面向农村和西部地区开展网络教育创造条件。

四、你校可以按照教育部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规定自行确定入学条件和考试、录取方式;根据网络教育学院的办学能力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根据校外教学点的网络教学条件确定招生地区;学校应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秩序,严格考核,保证质量;在试点阶段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本、专科学生颁发何种形式的毕业证书,由学校慎重研究后自行决定。

五、对“网络教育学院”的学生可按教育成本收费,其收费标准和办法由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学校所在地收费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六、试点工作情况定期向教育部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面向社会招生的校外教学点应到其所在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我部将适时对你核试点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学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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