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外网院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条例(2021年11月修订)

发布时间: 2014-01-22 09:28   来源:
关键词: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根据教育部《关于启动现代远程教育第一批普通高校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电[1999]1号)、《关于支持若干所高等学校建设网络教育学院开展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几点意见》(教高厅[2000]10号)、《关于加强高校网络教育学院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02]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与统考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1]3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2年现代远程教育试点高校网络高等学历教育招生工作的通知》(职教成[2012]3号)的通知精神和北京市教委《北京成人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保证现代远程教育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严格教学管理,保证教学质量,稳定教学秩序,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一部分:入学与交费

第一条 新生在完成报名入学手续并被正式录取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指定的方式交纳第一年学费,逾期不交纳学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二条 被正式录取的新生办理完交费手续后,即可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的学籍。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发现,一律取消学籍,不予退费。

第三条 学生应于规定时间内交纳课程学费,不按时交纳费用者按自动放弃学籍处理。

第二部分: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四条 业余制高中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期限为8年。业余制专科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期限为5年。业余制高中起点专科,标准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期限为5年。

第五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如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需学分或因故终止学业者,其学历证明按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课程设置、选课、修课和获取学分

第六条 学生须根据学院公布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选课和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按规定的模块顺序选取并完成课程学习。学生选课应在开学阶段完成,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选定课程并交纳相应的课程学费。

第七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正式开始某一课程的学习后,课程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含),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部分:课程学习

第八条 学生开始学习课程时,应按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参加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考试。需要参加课程终结考试的课程,如学生未预约考试,则须在下学期重新学习该课程,无需另交课程学费。

第九条 学生补考后课程总评成绩未达60分,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条 如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主动重新学习该课程,并按规定交纳课程学费。重新学习课程时,须按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重新参加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考试,原已经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一条 课程学习、补考和重新学习状态下的考核规定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第五部分:学分互认与免考

第十二条 学生在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后,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学分互认或免考。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历教育公共课学分互认管理条例》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课程免考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如果学生因某种原因注册新学籍后需重新学习已在学院获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已获得学分课程的学分互认。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自原学籍注册日期起,至最长学制年限之后一年内有效,即高起专、专升本层次6年内有效,高起本层次9年内有效。

第六部分:转专业

第十四条 学生学习专业应以入学时填报的专业为准,一般情况,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十五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须在入学注册之后一年内办理,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十六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每学期开学21天内向所在学习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学习中心签署意见并将材料送学院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十七条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符,给予学分互认处理。

第七部分:转学习中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学生转往其他学习中心:

1.因生活和工作的原因,迁往其他地区或不方便继续在原学习中心学习;

2.学习中心被学院取消办学资格;

3.学习中心因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益,被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勒令停止办学;

4.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致使学习中心无法继续办学。

第十九条 转学习中心的学生须在新学期开学前在学习平台内提出转学申请。提出转学习中心申请前,学生需与拟转入学习中心确认当地是否有对应层次及年级。学院收到学生申请后,与原学习中心、拟转入学习中心确认相关事项,并对学生申请给予审批。转学习中心申请按学期办理,获准转学习中心的学生学籍关系由转出地调入转入地。学生转学习中心后,须按照转入学习中心的学费标准交纳或补交相关费用。

第八部分:退学与退费

第二十条 不能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学业的学生,经学院审批后准予退学,取消学籍,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清退超出学习期限学生学籍的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按学期退费,但学生须在开学后二十一天内提出退费申请。

第二十二条 学生办理退学手续时,如有以下情形之一,不予退费:

1.未在开学后21天内提出退学申请;

2.未在交费当学期申请退学;

3.被学院开除学籍。

第九部分: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奖励,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学生评优管理办法试行(2020年5月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留籍查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1.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2.违反考试纪律者;

3.在平台中以各种方式散布不实言论或对个人、集体、国家发布污蔑、攻击性言论者。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和处分决定,均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部分:毕业与证书

第二十六条 上报注册为04秋学期(含)以后入学的专升本层次和高起本层次学生,须按要求参加全国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统考时间、地点、报名方法及费用等,由教育部网考委发布。统考课程成绩分为合格与不合格,考核标准由网考委确定,考试结果由网考办公布。统考课程成绩合格后,可免考学院课程计划内相对应的公共课程,并获得该课程学分。所有统考科目成绩合格作为教育部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资格的条件之一。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后,获准毕业。专升本学生毕业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专升本毕业证书。高起本学生毕业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高起专学生毕业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毕业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八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可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申请条件和授予资格请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试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需学分或因故终止学业者,其学历证明按下列办法处理:

1.所获学分总数超过毕业所需总学分五分之四且通过教育部规定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者,按结业处理,在最长学习期限内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一年内,如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后,获准毕业,结业证书可换发毕业证书;

2.学生修满一学年以上且所获学分总数超过毕业所需总学分五分之二但不足五分之四者,按肄业处理,在最长学习期限内者发给肄业证书;

3.所获学分总数不足毕业所需总学分五分之二者,学院出具单科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失去学籍的学生,学院不颁发任何学历证明:

1.开除学籍者;

2.作假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申请毕业时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重要信息须与报名登记表上内容完全一致,学习期间如需变更重要个人信息,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

第十一部分:其他

第三十二条 任何关于学籍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均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将随学院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一旦做出调整,学院将于学期开学初在学习平台内公布。调整后的条例将为最新条例,任何关于学籍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均以最新条例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从2021年11月起执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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