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籍管理规定(试行)(2023年10月修订)

发布时间: 2023-03-30 17:13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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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凡按照国家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须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材料,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入学手续。确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事先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超过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凡不符合招生条件或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并呈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为每位学生建立电子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毕业鉴定等。学生须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并对其准确性负责。
    第四条 学费交纳与注册
   (一)学费按学年交纳。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初需交齐本学年的学费,未按规定时间交齐学费者,不予注册;无正当理由拖欠学费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每学年第一学期初,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络学习平台(以下简称“学习平台”)交纳学费并完成“学期注册”手续。
   (三)每学年第二学期无交纳学费事项,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学习平台完成“学期注册”手续。
   (四)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须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部分:学制与学习期限
    第五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习形式包含业余和函授。高中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期限为8年。专科起点本科,标准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期限为5年。高中起点专科,标准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期限为5年。
    第六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完成所有课程的学习,取得相应学分。如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需学分或因故终止学业者,其学历证明按第三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三部分:课程设置、选课、修课和获取学分
    第七条 学生须根据学院公布的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进行选课和修课。有严格先行后续关系的课程,须按规定的模块顺序选取并完成课程学习。学生选课应在开学阶段规定的时间内登录学习平台完成。
    第八条 学院实行学分制,学分计算方法按照教学计划规定执行。学生正式开始某一课程的学习后,课程总评成绩达60分以上(含),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四部分:课程学习
    第九条 学生开始学习课程时,应按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参加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考试。
    第十条 学生补考后课程总评成绩未达60分,须重新学习该课程。
    第十一条 如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学位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主动重新学习该课程,每门学位课程可主动重修仅一次,且免费。重新学习课程时,须按课程考核的相关要求重新参加课程的形成性考核和终结考试,原已经取得的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课程学习、补考和重新学习状态下的考核规定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考核管理条例》。
    第五部分: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区、县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及休养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分二分之一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校方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继续休学一年。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生待遇。
    第十五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1天内提交书面申请,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1天后及每学年第二学期不再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和休学证明向学院申请复学,没有连续招生或已停招的专业,学生可办理转学或退学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复学资格,学籍自行取消。
   (一)休学期满,逾期两周仍未办理有关手续者;
   (二)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
    第十七条 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报考其他院校,不能具有双重学籍。
    第六部分:学分互认与免考
    第十八条 学生在按照相关要求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后,可以申请相关课程的免考。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课程免考管理条例》。
    第七部分:转专业
    第十九条 学生学习专业应以入学时填报的专业为准,一般情况,学生入学后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如因特殊原因需要转专业的,只能在我院同年开设专业的同层次、同科类间做调整,只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须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学习结束后,第一学年第二学期开学21天内提交书面申请并填写转专业申请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 转专业的学生须按照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原专业已获得学分的课程,如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的课程相符,给予学分互认处理。
    第八部分:转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原则上不得转学。因工作调动或某种特殊困难,不转学无法坚持学习者,应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入、转出学校同意,填写相应表格,上报北京市教委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转出者,退还学费的90%;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1天内转出者,退还学费的80%;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1天后至第二学期开学前转出者,退还学费的50%;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21天内转出者,退还学费的40%;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21天后转出者,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
   (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二)已进入最后一学年学习的学生;
   (三)未在同层次间转学的学生;
   (四)跨科类、专业不对口的学生;
   (五)应予退学的学生;
   (六)其他无正当理由的学生。
    第九部分:退学与退费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于退学:
   (一)不论何种原因,高起专、专升本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五年以上者,高起本学生在校学习时间累计超过八年以上者;
   (二)开学时无故逾期两周不注册者;
   (三)无任何理由,超过规定时间两周不交纳学费者;
   (四)休学期满不按规定时间办理复学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第二十六条 学生申请退学,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者,退还学费的90%;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1天内提出申请者,退还学费的80%;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21后至第二学期开学前提出申请者,退还学费的50%;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21天内提出申请者,退还学费的40%;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21天后提出申请者,不再办理退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取消学籍和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十部分: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学院给予奖励,细则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评优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学院将根据情况给予警告、记过、留籍查看、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一)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的各种犯罪分子;
   (二)违反考试纪律者;
   (三)在平台中以各种方式散布不实言论或对个人、集体、国家发布污蔑、攻击性言论者。
    第三十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和处分决定,均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十一部分:毕业与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后,获准毕业。专升本学生毕业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专升本毕业证书,高起本学生毕业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毕业证书,高起专学生毕业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专科毕业证书。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毕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间内取得学士学位授予资格者,可获得北京外国语大学本科学士学位证书。学位申请条件和授予资格请详见《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能修满毕业所需学分或因故终止学业者,其学历证明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所获学分总数超过毕业所需总学分五分之四,按结业处理,在最长学习期限内者发给结业证书。在结业一年内,如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学分后,获准毕业,结业证书可换发毕业证书;
   (二)学生修满一学年以上且所获学分总数超过毕业所需总学分五分之二但不足五分之四者,按肄业处理,在最长学习期限内者发给肄业证书;
   (三)所获学分总数不足毕业所需总学分五分之二者,学院出具单科课程成绩证明。
    第三十四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而失去学籍的学生,学院不颁发任何学历证明:
   (一)开除学籍者;
   (二)作假舞弊取得入学资格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申请毕业时填写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重要信息须与报名登记表上内容完全一致,学习期间如需变更重要个人信息,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提交学院。学生毕业后,不受理任何形式任何内容的个人信息修改申请。
    第十二部分:其他
    第三十六条 任何关于学籍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均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属于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将随学院资源、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变化而进行调整。一旦做出调整,学院将于学期开学初在学习平台内公布。调整后的条例将为最新条例,任何关于学籍事项的处理原则和办法均以最新条例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从2023年10月起试行。
北京外国语大学网络教育学院
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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